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户外招牌的,二楼以上商业性建筑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这类集中设置主要有品牌墙和落地式户外招牌两类。
品牌墙:应结合建筑自身结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饰纹样,设计造型应与用地、建筑风格、特征相匹配,整体简洁、美观。同一建筑物中,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在楼体拥有可设置空位的情形下,由建筑物物业管理方根据规划进行集中、统一设置,且每个主要出入口限设置一处。
落地式户外招牌:应设置在所属建筑(单位)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 12 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 20 米范围外设置,且不得在临街面设置。仅允许在主入口周边设置落地式店面招牌,每个建筑数量不得超过1个。落地式店面招牌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及建筑通风、采光、消防和安全疏散。鼓励艺术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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