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规定,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列入省、市、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3、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综合审查项目报批的相关条件,以及前置文件中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意见。根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可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后,按照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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