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
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本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目前,福建省财政部门正在牵头制定我省实施办法,拟按照最高上浮标准确定我省税收优惠力度。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和申请操作,您可具体咨询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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