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执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
水量标准,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 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35L/(人•d)为基本达标;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 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水质标准,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即为达标。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集中供水工程可仅将总大肠菌群列为微生物评价指标,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分散供水工程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也可进行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用水方便程度标准,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m、垂直距离不超过40m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为基本达标。
供水保证率标准,供水保证率是指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保证率95%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