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录取学校应当保留其录取资格;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准予其复(入)学,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具体在就学补助方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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