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投诉哪些情形可受理和不可受理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遭遇旅游纠纷的维权途径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调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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