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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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3、乡镇总体规划;4、村庄规划;5、《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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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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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 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 《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原件5份); 3、 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l份); 4、 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原件1份); 5、 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以及危房鉴定部门出其的危房鉴定书(原件1份); 6、 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原件1份); 7、 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1份; 8、 村委会同意意见及公示文件(原件1份): 9、 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提供原宅基地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复印件1份); 10、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11、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原件4份,盖章后退还3份)施工图光盘1; 12、按规定需要图审,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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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组织规划建设部门到实地勘测,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初审:经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属于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属于新建、扩建在20个工作日)。 3、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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