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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天湖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2-12-1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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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天湖人才”,是指从宁德市外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天湖人才”。

          从境外引进的人才,应为目前在境外,或近3年内从境外到中国大陆(不含宁德)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人员(超过3年的视同境内引进)。

          二、引进方式及基本条件

          (一)受聘。近1年内来宁德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合作。近1年内,个人或所在机构与宁德市机构合作创建公共平台(含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发展平台);担任项目或技术主要负责人,项目建设和运营3年内每年在宁德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项目投资10%以上;拥有项目运营所需的人才团队或战略性伙伴。

          (三)创办企业。近1年内在宁德市注册企业,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项目运营所需的创新人才团队。

          (四)受派。受市外企业(机构)选派到宁德市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含中央、省驻宁机构,中央、省属企业,在宁金融单位)工作,担任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

          三、分类及评价认定标准

          一类:省特级人才、A类省级高层次人才、B类省级高层次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名师、名校长;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类:C类省级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的B类省级高层次人才;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前两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前两位完成人);省级名师、名校长;经市委宣传部认定的A类文化产业人才(每年最多不超过5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类:自主认定的C类省级高层次人才;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四项目”入选者;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入选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银奖(第一完成人)、省级专利金奖(第一完成人);省优秀人才(含省优秀专家,省杰出健康卫士,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市级名师、名校长;经市委宣传部认定的B类文化产业人才(每年最多不超过10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类: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市委宣传部认定的C类文化产业人才(每年最多不超过15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类: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级技师;国内“双一流”大学、境外着名大学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其他符合当年度《宁德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须是相应学历的全日制毕业生,其中境外大学毕业的,所学专业方向和从事岗位需符合条件,但不受专业名称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六类:全职引进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技师;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国内“双一流”大学、境外着名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省级项目补助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创办人员或团队(团队不超过3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申报“天湖人才”需符合以下年龄要求:一类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二类人才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三类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四类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五类人才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六类人才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天湖人才”一、二类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三类一般不超过50周岁。如因业绩能力特别突出或为我市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经所在用人单位、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

          四、审核确认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人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推荐,材料报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初审后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确认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颁发《宁德市“天湖人才”证(一至六类)》。

          五、相关待遇

          一类人才给予每人(团队)80万元住房补助,按第1年20万、第2年20万、第3年40万要求分三年发放;在宁德工作期间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

          二类人才境外引进的,给予每人50万元住房补助,按第1年15万、第2年15万、第3年20万要求分三年发放;境内引进的,给予每人25万元住房补助,按第1年5万、第2年10万、第3年10万要求分三年发放;

          三至五类人才按实际在宁德工作月数,分别连续3年给予每人4000元/月、3000元/月、2000元/月住房补助,每年底发放一次;

          蕉城、东侨引进的六类人才暂不予发放补助,可享受相应人才服务;其它县(市)引进的六类人才按实际在宁德工作月数,由人才所在地同级财政连续3年给予每人1000元/月住房补助,每年底发放一次。

          一至三类人才相关补助经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四至六类人才相关补助经费由人才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四至六类人才已确认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的,不再发放相关住房补助。

          六、附则

          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追回,3年内不再受理所在企业申报同类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然废止。本办法中的补助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