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学习,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依法服兵役者;
3.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符合行业从业年龄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
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由请复学。经学校宙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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