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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来源: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1-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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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足行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传阵、曾海滨、冯建青、蔡明凤共同出资,设立宁德足行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宁德足行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福建省宁德市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太康路1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市场营销策划;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物业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王传阵                    XXX           330************75

          曾*滨                     XXX           330************20

          冯*青                     XXX           330************8X

          蔡*凤                     XXX           330************25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王传阵

        51万元人民币

        货币

        2041年6月1日前

        曾海滨

        19万元人民币

        货币

        2041年6月1日前

        冯建青

        15万元人民币

        货币

        2041年6月1日前

        蔡明凤

        15万元人民币

        货币

        2041年6月1日前

        合计

        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上述事项决议外,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总经理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的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支持通过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或接受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因党员人数不足3人等原因不具备条件单独成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建、挂靠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覆盖。

          本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不适用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