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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预防火灾伤亡五项措施的公告

        来源: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 2021-09-2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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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预防火灾伤亡五项措施公告如下:

        一是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二是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小经营场所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是严禁违规搭建。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四是安全用火用电。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居民住宅提示群众离家关火关电关燃气。

          五是配备消防设施。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等器材齐全。

          社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各镇(社区、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社会单位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行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社会单位违反本公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