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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ND09903-1000-2022-00039 文号 霞三政〔2022〕94号
        发布机构 三沙镇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19
        标题 三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ND09903-1000-2022-00039
        文号 霞三政〔2022〕94号
        发布机构 三沙镇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19
        标题 三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15:15
        | | | |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三沙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沙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三沙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镇投资项目合理、有序、滚动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策划论证、节能评估、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征地及土地预审、规划方案编制、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投标、施工报建等事项。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镇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镇项目前期办负责全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包括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考核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镇财会部门负责安排全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县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六条  项目经批准同意启动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完成报批。

        第七条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立项前由项目业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镇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在及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以及按规定应做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的同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委托或招标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或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在确定勘察或设计单位后,原则上两个月内应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并咨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有行业部门规定的按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尽快委托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必须使用施工图和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EPC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三章  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二条  镇项目前期办负责前期项目资金的汇总、审核统筹工作。县财会部门根据项目的预算,向镇政府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镇项目前期办、财政、村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效能办、纪委监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镇项目前期办、财政、村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效能办、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优化审批事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环节,深化容缺机制,强化对部门非关键材料容缺审批,事后补正的便利措施;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前期审批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镇项目前期办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分管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副县长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和考核制度。镇效能办协同纪委监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半年督查及年度考核,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十七条  因情况变化,前期工作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由县财会部门调整或回收已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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