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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协助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的函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2-1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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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司办〔2021〕41号)文件精神,现请有关单位协助核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并于12月20日前反馈我局。

          一、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

          主要体现为实际出资方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律所合伙人放弃管理权,资本方对律所享有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并实际享受律所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控制中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秘密并购协议约定律所主要合伙人放弃管理权,在管理上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紧密控制,在组织体系上达到高度融合,在业务方面紧密联系。

          2.机构投资律所。个别机构(如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通过实际出资、招募律师等方式设立律所,掌握律所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3.个人投资律所。不具备律师身份的个人或不具备设立人、合伙人条件的律师出资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律师、律所设立或参加律师联盟等

          主要体现为律师、律所发起设立或参加未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律师联盟律师机构等),并擅自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律师或律所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擅自成立律师联盟等非法社会组织。

          2.律师联盟对内设置组织架构、制定章程、刻制公章,向会员收取会费、服务费、活动费等相关费用;对外发展会员、公开宣传,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招揽、转介,非法提供法律服务。

          3.以律师联盟名义组织年会、论坛、培训、颁奖、交流访问、专业研讨、党建活动、案件互助合作等活动。

          由省内律师、律所发起,国(境)外律师、律所参与的联盟,以及由国(境)外律师、律所与省内律师、律所在国内共同发起设立的联盟,纳入清理规范范畴。

          三、律所过度商业化运作

          主要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律所成立关联公司,以本所律师或者其他名义开办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为律所招揽业务,同时分流律所收费、减少税负。

          2.律师通过“阴阳协议”方式出资控制多家律所,律师出资设立多家律所并公开以“律师集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3.律所盲目办分所,不按要求实际派驻律师,不对分所的人员、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

          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司法局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郑向阳,电话:886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