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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创业证》申领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2-12-05 08:44 责任编辑:潘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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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1.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就业创业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者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劳动者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二寸一张;

          (5)城镇常住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2.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城镇常住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1.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2.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失业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二寸一张;

          (4)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5)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6)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7)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9)城镇常住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

          (10)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与管理

          一.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核发。

          三.《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期间更换、补发《就业创业证》时,证号不得变更,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四.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就业创业证》自行失效: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办理地点 

          办理:各区、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二寸一张;

          (4)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5)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