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2-12-05 09:23 责任编辑:潘晓涵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8)号159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2020)72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

          二、奖补标准: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三、奖补条件: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

          四、申报材料:

          1. 《年度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 《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2)

          3. 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生提供)

          5. 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6. 企业(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单(养老保险(不包括工伤险)、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险)、失业保险)

          7. 企业(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程序:

          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社局复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附件:

          1. 年度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