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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城街道】儿童福利补贴申请审批流程及保障标准

        来源:松城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1-08-09 16:38 责任编辑:元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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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文件:

          1、《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事实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

          2、《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

          二、补贴对象范围: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40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证明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协助提供证实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报、应退尽退”原则。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社会公平可及,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困境儿童有关政策进行分类施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