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闽民救〔2020〕67号)和《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霞政办〔2020〕4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临时救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三)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人均金融资产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仍超过低保年标准的4倍的;拥有并使用轿车等机动车辆;经商办企业(不含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两套(含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3.因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4.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申请人与被救助人及其账户一致、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
(四)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月标准上浮25%(金额取整)确定。临时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1.急难型救助标准
①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及时予以3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特殊困难群体按此标准相应提高20%;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②因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经县政府或县民政局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2.支出型救助标准
①因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负担过重,扣除其他救助帮扶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不超过2000元(含)的救助,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不低于3000元(含)的救助。
②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还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对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计算结果取整百元,下同)予以救助,一个家庭或者个人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含),特殊困难群体按此标准相应提高20%。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伤)住院治疗的,给予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费用,护理费用可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30%计算) 100%的临时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0000元。
③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不超过3000元(含)的救助。
④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体,给予不超过2000元(含)的救助。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年累计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受理
1.依申请受理。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县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办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霞浦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根据申请救助的范围,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①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或死亡的,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赔偿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医院开具的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②因交通事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责任认定书;③因重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县(市、区)医疗机构的病历(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书、医院收费单据、医疗费用结算单;④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学籍证明或在学证明;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取得我县居住证并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应提交居住证、固定住所证明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5)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在册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三)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五)所列申请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急难型救助程序。乡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的及时予以救助;对超出3000元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县级救助金额,并及时予以救助。情况紧急时,予以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2.支出型救助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开展:①信息核对: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对申请人为在册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②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组干部(社区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3.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4.审核审批决定。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予救助;对救助金额超出3000元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予救助。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复核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发生困难的当年内提出申请,如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不再受理该年度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6.紧急情况且必要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认定需要救助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可以视情简化救助程序发放现金。
五、制度衔接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对返贫人口及时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对持居住证的申请人,乡镇(街道)实施救助后,应将救助情况书面函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并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六、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县民政局应根据资金筹集标准向县财政局提出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预算。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二)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县民政局以委托方式将3000元及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按照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结合上年度临时救助情况,按季或每半年划拨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乡镇(街道)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应于每季度未将本季度临时救助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
(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县、乡民政部门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二)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补助标准、所需申请材料、监督咨询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三)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乡镇(街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的,由县民政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民政局发函乡镇(街道)效能监督或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五)要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指明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