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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条例

        时间:2020-12-22 浏览量:{{ pv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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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0-12-22 10:38 浏览量:{{ pvCount }}

        (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依据文件名称:城市绿化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2年8月1日

        依据级别:法规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依据文件名称:城市绿化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2年8月1日

        依据级别:法规

        条款内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依据文件名称: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颁布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1994120

        依据级别:法规

        条款内容: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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