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日期:2020-12-22 10:45 浏览量:{{ pvCount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依据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颁布机关:建设部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
依据级别:规章
条款内容:建设部令第四条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 地用途证明) ;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 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依据文件名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
依据级别:规章
条款内容: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